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8月6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4)津高执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37)国有法人股102,725,130股的股权变更为天津南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持有”。
    本公司将认真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