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建行福州五一支行讼立信公司案
    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2]台法经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 ,通知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简称五一支行)起诉福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简 称立信公司)及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4月5日开庭审理。
    1999年12月31日,五一支行与立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立信公司向五一 支行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0.6191%。 上述借款合同由本公司提供 财产抵押。立信公司至今未向五一支行支付欠款。五一支行遂讼至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信公司还五一支行借款本金230万元,支付利息280346.4元; 判令对本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五一支行优先受偿; 判令立信公 司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判令立信公司和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中行福州台江支行讼贸易公司案
    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2]台法经字第151号《应诉通知书》 ,通知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简称台江支行)起诉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简称 贸易公司)及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
    2002年10月27日,台江支行与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台江支行向贸易 公司提供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月息为5.3625‰。本公司为上述借款行 为承担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借款期满后,贸易公司仅归还台江支行95000 元 , 余款 1246198.74元(包括利息)至今仍未向台江支行支付。台江支行遂讼至福州市台江区 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还台江支行借款本金1205000元,支付利息 41198 .74元,合计1246198.74元;判讼本公司对贸易公司的上述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二案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