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上矽公司讼物资公司案
    上海矽钢片厂(上海矽钢有限公司)、上海矽钢片二分厂与闽东电机集团物资 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但后者欠前二家供应商货款。1999年11月25日上海矽钢片厂、 上海矽钢片二分厂与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本公司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 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共欠二供应商17684676.56元, 本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还 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签订协议后, 物资公司偿还货款 2170632. 83 元, 尚欠 15514043.73元。
    针对上述欠款,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闽 东电机物资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和违约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受理后做 出判决([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决书》):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矽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14043.73元、 逾 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89,688.80元;本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物资公司和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部分计164369元。
    本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41元,由本公司承担。
    目前本公司、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和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就付款事宜友好协商,于 2002年1月15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同意在2002年1月22日(含本日), 一次性向上海矽钢有限 公司归还人民币1200万元货款。
    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同意在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完全归还1200万元货款后,免除物 资公司和本公司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34 号《民事 判决书》主文中所剩余的其他全部义务(免除物资公司剩余的货款3514043.73元、 本公司应偿付的违约金589688.80元、 物资公司和本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 产保全费164369元);本案所涉物资公司和本公司的债务关系即清结。
    本公司已于2002年1月21日向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归还了人民币1200 万元货款。 根据《和解协议书》,本公司与上海矽钢有限公司的债务关系即清结。
    已列入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账面的余额与实际支付款的差额将列入 公司资本公积。
    二、本公司讼四川农机公司案
    本公司与四川省农业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机公司)有 长期业务往来,但四川农机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324321.33元人民币未还。本公司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农机公司偿还上述货款。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如下:将四川农机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 市青年路67号5楼的部分房产171.53平方米以评估价7720.58元/平方米作价1324321. 33元抵偿给本公司,以清偿四川农机公司所欠债务。
    为了顺利解决产权过户问题和期后事项,四川农机公司与本公司于2002年1 月 25日达成如下协议:
    四川农机公司积极服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成执字第1179 号民 事裁定,配合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及手续,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年路 67号5 楼西边的二套房产(蜀农大酒店5 层西边)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过户给本公司 所有。
    因四川农机公司过户给本公司的房产超出裁定书确定的面积,双方同意,该超 出部分四川农机公司也过户给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同意以该二套房产的四年的租金 作为本公司支付给四川农机公司的该部分的房款。该超出部分的房产价值按每平方 米7720.58元人民币计算。该二套房产的租金按每月每套3000元人民币计算(含税) 。本公司将该二套房产出租给四川农机公司使用,租期四年,承租期间从该房产过 户登记到本公司名下时开始计算。
    目前双方正在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手续。
    结清双方来往款,办完过户手续,将增加本公司资产。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