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 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41元, 由本公司承 担。
    根据一审判决, 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应偿付上海矽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5514043.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89688.80元,本公司对其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目前各方就付款事宜正在友好协商。
    2、2002年1月7日,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诉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请被告南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992144.56 元、 贷款利息人民币517483.97元及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民友公司及本公司对此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保证责任提出异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