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7日,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签订 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12月7日至2000年9月7 日,担保人为本公司和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兴业分行鼓楼支行依约向福 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450万元贷款,但中水电发展公司借款限期满后 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450万元,罚息263454.39元。
    日前,本公司接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按判决书,福建中水 电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内偿还福建兴业银行鼓楼支行本金人民币450 万元及 利息人民币263454.39元,偿付兴业银行鼓楼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同时承 担诉讼费34327元; 本公司和德亚集团公司应对中水电发展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仍与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积极协商, 争取调 解。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