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19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412.2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3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议的还有5名董事、3名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等。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颖到会并见证。本次大会由副董事长林团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批准《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5412.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9人,代表股份5231.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66%;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1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4%。
    3、审议批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和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人,代表股份5231.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66%;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1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4%。
    4、审议批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9人,代表股份5231.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66%;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1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4%。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5412.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5412.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向股东大会提请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抵押、担保、处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5412.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关于购销商品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人,代表股份98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作为关联方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权股份数为4429万股,其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宿利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碧芳女士、杨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
    宿利南先生,获得表决权5196.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01%;
    吴碧芳女士,获得表决权5196.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01%;
    杨方女士,获得表决权5196.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01%;
    上述新当选的董事和监事任期为2004年6月29日至2004年12月15日。
    10、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福建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及购置日月星花园一期楼盘、车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4人,代表股份5014.9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66%;反对3人,代表股份221.0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8%;弃权3人,代表股份176.2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