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2年9月13日、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诉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又名福建省机电进出口集团公司)、本公司借款1400万元纠纷案。现将该项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经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本公司于2002年11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榕经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该院于2003年8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6元由本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