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以通讯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关于公司拥有的福州元洪大厦一层店面转让变现的议案》。
    公司拥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一层店面(位于大厦东南侧),建筑面积597.8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142.05平方米,是公司于1997年10月购置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该店面账面原值6488910.8元,至2003年6月30日止,账面净值为5949404.36元,经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于2003年7月16日的现有公开市场价值总计752.23万元,楼面单价为12600.03元/平方米。
    为盘活存量资产,补充生产经营所急需的流动资金,根据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变现公司拥有的福州元洪大厦一层店面,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值,买卖双方税费自理。
    在与受让方草签转让协议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