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2年1月9日、8月13日和2003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北支行)诉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1992144.56元的合同纠纷案,现将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建行城北支行于2003年4月10日致函证明,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免除,故本公司于2003年5月9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72558元按减半收取,由本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