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3年2月11日、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市工行)诉闽东电机厂、本公司借款172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现将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闽东电机厂未按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安经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未及时偿还欠款,福安市工行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向本公司发出(2003)安执字第34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