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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4月20日在公司十九层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和独立董事9名,实到6名,3名委托出席。监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邹金仁主持。
    会议审议并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一致同意《关于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致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另行择日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
    1.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
    2.集团成员企业产品、工程承包及相关技术的出口;
    3.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的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
    4.承办集团成员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
    兼营:咨询服务、电器机械修理。”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
    1.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生产制造;
    2.集团成员企业产品、工程承包及相关技术的出口;
    3.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的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
    4.承办集团成员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
    兼营:咨询服务、电器机械修理。”
    (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修改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修改为: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后,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改为: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五)、第一百四十条中“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修改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三、一致同意《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