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9月2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金额为人民 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30日至1998年4月5日。 因公司资金周 转困难,无法如期偿还该借款,2000年,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向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暂计至2000年9月21 日止的 利息、逾期利息117244.73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11月 14日开庭审理, 但公司目前尚未接到判决书。
    二、1997年12月18日,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金额为人 民币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7年12月18日至1998年9月5日。因公司资金 周转困难,无法如期偿还该借款,2000年,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向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暂计至2000年9月21 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56326.3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 但公司目前尚未接到判决书。
    三、2000年8月17日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公司返还于1997年发生的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2000年10月 20日,公司与福建福日集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公司确认公司至今未返还福建福日 集团公司1500万元的欠款及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1786100元,公司承诺 将于2002年第二季度前付清前述所有款项并负担本案诉讼费92310元。
    四、1999年9月27日、9月29日, 公司下属工厂——闽东电机集团十五厂与中国 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签订了金额皆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 1999 年9月27日至2000年8月27日、1999年9月29日至2000年8月29日。同时, 公司为该工 厂借款提供担保。因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 涵江支行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12月5日,莆田市涵江区人 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划转公司存款人民币1654967.36元。近日,公司正积 极与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协调,争取和解。
    五、1999年6月2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29日至2000年6月28日,因公司资金周转 困难,无法如期偿还该借款,2000年11月14日,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向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院判令公司归还该借款本息及其为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该院将于2001年1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正积极争取庭外和解。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