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市工行)诉闽东电机厂、本公司借款172万元的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曾于2003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该案情况,现将该项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3]安经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该院于2003年3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闽东电机厂偿还福安市工行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受理费24213元、其他费用11121元由本公司、闽东电机厂连带负担。
    二、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诉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本公司、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的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曾于2003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该案情况,现将该项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3年4月3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福建德亚集团公司确认尚欠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712380.32元;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同意从2003年4月起每月返还借款本息40万元;案件受理费36072元由福建德亚集团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