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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诉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本公司、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民友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如下:
    2000年6月7日,福建德亚集团公司与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0年6月7日至2001年3月7日,利率为月息6.3375‰,担保人为福建民友公司和本公司。兴业银行杨桥支行依约发放了450万元贷款,但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02年,上海德亚集团致函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表示愿为福建德亚集团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经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多次催讨,截止2003年2月21日,福建德亚集团公司仍拖欠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712380.32元。兴业银行杨桥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福建民友公司、上海德亚集团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经初字第94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