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市工行)诉闽东电机厂、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1年4月28日和4月29日,福安市工行与闽东电机厂分别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62万元和11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至2001年12月27日和2001年12月28日,两笔贷款均由本公司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催讨,闽东电机厂未予还款,福安市工行遂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闽东电机厂偿还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2003)安经初字第015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