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企业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12月14日通过参加对福安市新华路129号及周边地块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以3250万元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宗地总面积72221.15平方米,并于2002年12月18日与福建省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第一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出让方案已经福安市人民政府安政[2002〗文576号文批复同意。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通过自筹和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现将上述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
    出让人:福建省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合同标的
    福建省福安市新华中路129号,宗地总面积41355平方米。
    三、合同金额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2787万元。
    四、土地用途
    出让宗地用途为商业、住宅。
    五、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建设
    出让人同意在2004年1月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2004年2月10日之前动工建设。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住50年、住宅70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七、支付方式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7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3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备查文件目录
    1、MF-98-003《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