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诉福安市印刷厂、福安市农药厂及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诉福安市印刷厂、福安市农药厂及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现将该项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日前本公司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经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安市印刷厂偿还中国银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362.6万元及利息4527601.33元;驳回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要求福安市农药厂、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银行福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78元由福安市印刷厂负担。
    二、本公司诉汕头市建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建粤机电公司)货款纠纷案
    建粤机电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建粤机电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486337.48元。经催讨,建粤机电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粤机电公司返还欠款486337.48元及支付利息。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受理本案。
    三、本公司诉汕头市金园区宏业物资公司(简称金园宏业公司)货款纠纷案
    金园宏业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金园宏业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298916元。经催讨,金园宏业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园宏业公司返还欠款298916元及支付利息。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受理本案。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