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诉福建压缩机总厂货款纠纷案
    本公司曾于2002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诉福建 压缩机总厂货款纠纷一案。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2)潭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 在建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福建压缩机总厂所欠货 款831471.85元,于2002年7月5日前偿还100000元,此后每月5日前偿还40000 元直 至偿清之日止;双方买卖关系继续进行,具体合同条款另行协商;本公司放弃要求 福建压缩机总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95元, 由本公司和福建压缩 机总厂各承担9047.50元。
    本公司已收到福建压缩机总厂第一笔还款。
    二、工行涵江支行诉闽东电机十五厂借款纠纷案
    本公司曾于2000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中国工 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诉闽东电机十五厂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为闽东电机十五厂 借款提供担保。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0)涵执字第667 号民事裁 定书。因闽东电机十五厂已归还工行莆田市涵江支行欠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决定解除对本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