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建行福州五一支行诉立信公司案
    本公司曾于2002年4月3日披露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简称五一支行)起 诉福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及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5月9日又披露了福 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目前该行正在办理撤诉手续。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2)台经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及 (2002)台经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五一支行承担。
    二、中行福州台江支行诉贸易公司案
    本公司曾在2002年4月3日披露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简称中行台江支行)诉 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及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2)台经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借款人民币1205000 元及 其利息偿还给中行台江支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 向贸易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6250元由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承担。
    目前贸易公司正在与中行台江支行商谈还款事宜。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