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润丰石油(汕头)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签署委托贷款7000万元的合同,其中3000万元委托期限为半年,4000万元委托期限为一年(详见2003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公司董事会公告)。
    半年期的委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及收益已于2004年6月中旬按期收回(详见2004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一年期的委托贷款资金4000万元及收益232.99万元已于目前按期收回,该笔委托贷款业务顺利完成。
    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