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银行贷款7000万元给润丰石油(汕头)有限公司用于购买燃料油》的议案。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润丰石油(汕头)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三方签署了委托合同,其中4000万元委托期限一年、3000万元委托期限半年。(有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3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现在其中半年期3000万元委托期限已到,委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及收益75万元已全部收回。
    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