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在汕头市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汕头长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3000万元的合同(详见2002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贷款期限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3年11月20日止。委托贷款涉及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现委托期限已到,委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及收益170万元已全部收回。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