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投资概述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在汕头市与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汕头长潮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潮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3000万元的合同。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在汕头市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汕头长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浦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3000万元的合同。
    上述投资系根据2002年8月9日“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8000万元资金额度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由公司经营班子决定的。
    二、“长潮公司”、“长浦公司”基本情况
    “长潮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地址:汕头市榕江路环碧庄中区2号楼东座八楼;注册资本1650万美元;主营投资、兴建及经营电厂和配套输变电工程、发电和售电;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潮公司”系“本公司”大股东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开发”)与长潮电力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长潮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维尔京群岛(英属),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潮电力有限公司投资“长潮公司”990万美元,占“长潮公司”股份的60%;“电力开发”投资660万美元,占“长潮公司”股份的40%截至今年9月份,“长潮公司”总资产46872万元;净资产19829万元;负债27043万元;资产负债率57.69%;固定资产26444万元;流动资产20426万元;利润总额999万元。
    “长浦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地址:汕头市榕江路环碧庄中区2号东座七楼;注册资本5138万美元;主营电力生产与销售;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浦公司”系“本公司”大股东“电力开发”与长浦电力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长浦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维尔京群岛(英属),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浦电力有限公司投资“长浦公司”3082.8万美元,占“长浦公司”股份的60%;“电力开发”参股投资2055.20万美元,占“长浦公司”股份的40%。截至今年9月份,“长浦公司”总资产40846万元;净资产24244万元;负债1660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0.6%;利润总额820万元。
    鉴于“长潮公司”和“长浦公司”两家公司与“本公司”大股东“电力开发”的合作关系,并根据其财务状况,“本公司”认为该两家公司有较好的经济实力,现经营正常,有赢利能力,应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三方协议,“本公司”同意通过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将上述资金贷给该两家公司作为电厂购买发电燃料油之用。
    三、委托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委托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贷款3000万元给“长潮公司”,贷款期限自2002年12月4日至2003年10月20日止,贷款到期日还清本息;贷款年利率5.841%,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付息,月利率4.8675%。
    “本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贷款3000万元给“长浦公司”,贷款期限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3年11月20日止,贷款到期日还清本息;贷款年利率5.841%,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月利率4.8675%。
    以上两项贷款,由汕头长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汕头长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地址:汕头市榕江路环碧庄中区2号楼东座八楼;注册资本1382万美元;主营投资兴建及经营电厂和配套输变电工程,发电和售电;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海公司”系“本公司”大股东“电力开发”与长海电力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长海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维尔京群岛(英属),法定代表人蔡俊明。长海电力有限公司投资“长海公司”829.20万美元,占“长海公司”股份的60%;“电力开发”参股投资552.80万美元,占“长海公司”股份的40%。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债权性投资,一方面满足了被投资单位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提高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保障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8000万元资金额度进行短期投资的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