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明律证字(2001)第1号
    致: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汕电力”)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汕电力2000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汕电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汕电力2001年4月9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3、2001年4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汕电力董事会公告;
    4、汕电力《2000年度报告》;
    5、汕电力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汕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对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事项不作评述。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汕电力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汕电力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列席了汕电力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汕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汕电力2000年度董事会暨总经理工作报告;
    2、审议汕电力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汕电力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汕电力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提议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汕电力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2001年5月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 记在册的汕电力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汕电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至2001年5月9日止,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持股数共计120046579股,占公司总股本208261325 股的57.6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民法通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汕电力2000年度董事会暨总经理工作报告》,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19562579股的赞成票、484000股的弃权票, 赞成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5968%通过本项议题。
    2、审议通过了《汕电力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19562579股的赞成票、484000股的弃权票, 赞成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5968%,通过本项议题。
    3、审议通过了《汕电力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19562579股的赞成票、484000股的弃权票, 赞成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5968%,通过本项议题。
    4、审议通过了《汕电力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19562579股的赞成票、484000股的弃权票, 赞成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5968%,通过本项议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01年5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许利雄
    20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