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汕中法立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第二大股东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股1946.207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63%)因涉及与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股权1946万股,冻结期限为一年。
    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