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1999年6 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 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截止2001年9 月尚有 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经诉讼审结。 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 由于本公司未在上 述事实发生时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此期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2、7.4.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1 年 10月10日决定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公司将吸取此事的经验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证券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