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家乐股份”)的委托,指派刘良明律师( 下 称“本律师”)出席万家乐股份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7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万家乐股份董事会已于2001年5月2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暨召开2000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会议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议案、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万家乐股份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于2001年6月1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刊登了《广东万家乐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广东万家乐 股份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 监事会换届选届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9 日上午在广东省顺德市顺峰山旅游区仙泉酒店二 楼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00年度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200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2000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关于继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关于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和万家乐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万家乐股份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20人,均为截止2001年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该 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348,629,734股,占万家乐股份总股本的60.56%。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万家乐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万家乐股份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决议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表决时按照万家乐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万家乐股份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万家乐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良明    广东·广州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