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现就广东新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出让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万家乐”)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执字第551、759、760、761、1543、 15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依法将所持有的万家乐法人股35,780,000股 (占总股本的6.22%),以每股人民币1.66 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汇顺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万家乐股票。
    二、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和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截止2001年6月26 日未持有 万家乐已上市流通股份,截止2001年6月26日前6 个月内也没有买卖万家乐已上市流 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力集团公司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