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现就广东新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出让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万家乐”)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证执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公司依法将所持有并已被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万家乐法人股107,772,640股( 占总股本的18.72%)以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汇顺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 资金用于偿还本公司相关债务。本次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万家乐法人股35,780, 000股(占总股本的6.22%)。
    二、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和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截止2001年5月10 日未持有 万家乐股份,截止2001年5月10日前6个月内也没有买卖万家乐流通股的行为。
    三、本公司未委托他人行使余下万家乐法人股35,780,000股的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力集团公司    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