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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ST美雅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2-04-17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上市后配股及增 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 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元,且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查: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 规定办理手续,经董事长和总经理联签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 10%)时,由总经理决定;超过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 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 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 10 %)或超出预算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 20 %)或超出预算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超出预算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由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批准,募集资金可以临时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项目先期用银行贷款垫付 的资金。经董事会批准,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可 用于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 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告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的 承诺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以外,募集资金必须专 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八条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应说明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原因,确定新的投资项目,编制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并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上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有关部门要细 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计划。

    第二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 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并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 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应当每半年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 经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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