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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ST美雅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2-04-17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 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若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工作机构,则在上述专门工作机构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确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 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会议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公司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对独立董事进行绩效评价,独立董事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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