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函告, 获悉公司国有股转让事 宜。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国家股股东鹤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 集 团)公司于2001年1月3日签订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 ,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27,610,141股中的18,620,283股以每股5.50元的价格 转让给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2,411,556元,转让后, 鹤山市国资办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从32.18%变为27.49%。仍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受让方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系在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登 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贰亿陆仟柒佰贰拾玖万元,经营范围主营为: 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 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 经营对销 贸易和转口贸易。兼营进出口商品内销业务,纺织品和服装的信息服务,仓储、货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金水。本次受让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后,该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4.7%),上述转让尚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