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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S*ST美雅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2007-06-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本公司立案稽查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公告)。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本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

    (一)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110,675,160.25元。

    (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导致虚增2003年利润57,250,031.37元。

    二、通过报表调节方式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本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在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签字的公司时任董事长冯国良,时任董事董光元、吕陆洋、吴继忠、林树明、何建强,时任独立董事郭伟、孟家光、李连华,时任财务总监林穗生。

    依照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本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冯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董光元、林穗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吕陆洋、吴继忠、林树明、何建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孟家光、李连华分别给予警告。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述违法事项对本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对于上述中国证监会提及的违法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5月进行了自查纠正,并在2005年5月24日本公司披露的2004年年度报告(经修正)中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了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详见本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上述违法事项对本公司本年度财务数据不产生影响。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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