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 执行令,深圳中院查封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查封标的为美元7.75万元、港币1.03万元、人民币4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借款担保纠纷起因于1987年和1989年,鹤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鹤山纺织公司)向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分别借款240万元和112万元用于鹤山玩具厂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本公司改制前的鹤山毛纺织总厂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鹤山纺织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1996年,平安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于1996年12月分别出具了民事判决书[(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48号、第266号],主要内容是:鹤山纺织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清偿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鹤山纺织公司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8,258元及16,808元由鹤山纺织公司负担。
    鹤山纺织公司因上述一案不服深圳中院判决,于1997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1997年10月分别出具了民事判决书[(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1号、第252号],主要内容是:鹤山纺织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8,258元及16,808元由鹤山纺织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997年至2001年,深圳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过程中,未发现鹤山纺织公司和本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平安公司亦未提供鹤山纺织公司和本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依据,平安公司因此向深圳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出具[(1998)深中法执字第25-00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是:裁定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鹤山纺织公司前身为鹤山市纺织工业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5月12日改制成立鹤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健新,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7841001325,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728万元,负债2683万元,净资产45万元。由于本公司对鹤山纺织公司上述借款担保是在本公司尚未改制上市前发生,属历史遗留问题,本公司档案室未有相关资料,因此未在以前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05年12月9日本公司接深圳中院 [(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民事裁定书及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 执行令,主要内容是:平安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1号、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2005年12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本公司一方面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提出此案判定本公司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应先执行鹤山纺织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要求本公司赔偿;另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债权人、债务人沟通,争取能化解公司的财务风险。
    此案执行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8日发出执行令,并于2005年12月9日查封本公司账户标的人民币4万元、美元7.75万元、港币1.03万元,至今尚未强制划扣。如果鹤山纺织公司不能清偿本公司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所涉及本金35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担保本金及利息将作为公司本年度的或有负债反映,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深圳中院查封本公司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基本帐户一事,对本公司经营运作产生一定影响,但目前公司生产情况正常,本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48号、第266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1号、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执字第25-008号]民事裁定书;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 执行令。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