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812号文件——《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批复,同意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鹤山资产办)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108,989,858股(占总股本的27.49%)中的99,076,962股(占总股本24.99%),转让给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本次协议转让的公告刊登在2003年10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7,697,245股,占总股本的29.68%,鹤山资产办还持有本公司国有股9,912,896股,占总股本的2.50%,为本公司的第四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还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