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届董事会于2003年7月31日在公司本部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晓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财务审计报告;
    二、审议通过有关本次配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
    本次配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本次配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形成的新增股份与本次发行前的原有股份共同参与分配。
    三、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为了加强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监管有关部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的政策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调用、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制定了系统、详尽的规则,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
    四、审议通过与控股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规范公司运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就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集团”)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意见:
    1、同意公司与柳工集团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共11份),由集团公司将装载机驾驶室等11份(具体见下表)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专利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1 挖掘机驾驶室 ZL00334403.7 2 轮式装载机 ZL00352513.9 3 工程车仪表盘 ZL00352514.7 4 装载机驾驶室 ZL00352515.5 5 装载机发动机罩 ZL00352516.3 6 工程车驾驶室前台 ZL00352531.7 7 带倒车报警装置的装载机变速操纵阀 ZL00267382.7 8 装载机软轴变速操纵机构 ZL01205043.1 9 装载机发动机罩升降机构 ZL01205055.5 10 装载机摆动式驱动桥 ZL01205674.X 11 可调方向机 ZL01205673.1
    2、同意公司与柳工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共2份),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无偿使用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551635、1551636的“LIUGONG”、“CLG图形”商标;同时,集团公司亦允许本公司将以上商标再许可给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偿使用;
    3、同意公司与柳工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合同》(共4份)。为了对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与集团公司签署的4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2-019、02-020、02-021、02-022)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公司与柳工集团签署4份《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合同》,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扩大原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约定商标的商品范围,扩大使用范围为:商标许可证核准的原未许可公司使用的其余商品;同时,在扩大以后的商品范围内,集团公司允许本公司将以上商标再许可给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偿使用。
    五、为了做大做强柳工配件,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柳州柳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得另一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后,董事会决定单方面对其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该公司2003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折股投入,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54.87万元增至1,508.18万元,本公司占其股权比例由原来的73.40%增至84.92%。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31日
    附件: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制造工程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该计划书通过经理层审查后报董事会审批,由董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裁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投资,但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投资。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理层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规范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