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将于近期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的复牌具体时间详见《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8日--2006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3月8日--2006年3月10日每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3月8日9:30--2006年3月1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顺德美的工业城 公司总部二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局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局主席何享健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人数 代表股份 占类别股东股份的比例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全体股东 4,269 332,731,159 52.78% 52.78% 非流通股股东 1 139,898,630 55.66% 22.19% 流通股股东 4,268 192,832,529 50.88% 30.59% 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 43 2,142,490 0.57% 0.34% 委托董事局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 35 270,334 0.07% 0.04%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4,225 190,690,039 50.31% 30.25%
    注:类别股东指全体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局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占类别股东股份的比例均指其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改方案》)。
    (一)《股改方案》内容
    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6 年2 月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股改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 赞成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332,731,159 320,672,090 11,982,220 76,849 96.376% 流通股股东 192,832,529 180,773,460 11,982,220 76,849 93.746% 非流通股股东 139,898,630 139,898,630 0 0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会方式 表决情况 01 宁波敏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340,141 网络投票 赞成 02 北京安彩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1,136,385 网络投票 赞成 03 国际金融-工行-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HONG KONG)LIMITED 10,245,111 网络投票 赞成 04 宁波国雅机械有限公司 8,188,648 网络投票 赞成 05 宁波安泰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8,155,487 网络投票 赞成 06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7,857,319 网络投票 赞成 07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7,650,932 网络投票 赞成 08 中信银行-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705,023 网络投票 赞成 09 宁波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375,273 网络投票 赞成 10 国泰君安-建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3,704,599 网络投票 赞成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学琛、刘良明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美的电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特此公告。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