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5月17日由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实业”) 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本人简历刊登在2001年4月17 日《证券时报》上的旭 飞实业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 就任职旭飞实业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不是在旭飞实业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旭飞实业已发行股份, 本人非旭飞实业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本人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 %以上旭飞实业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 旭飞实业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本人最近一年内不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况;
    5、 本人未为旭飞实业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 本人与旭飞实业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
    7、 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旭飞实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 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 国证监会、厦门证管办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 是否适宜担任旭飞实业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叶本统    二OO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