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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G旭飞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18 打印

    致: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 崔丽荣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4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 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并于2001年5月12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召开第九届暨2000 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01年5月17日上午9∶30分,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 会议通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488.92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44.0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少良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郑嘉猷先 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及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5、审议继续聘任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01年度的审计机构;

    6、审议公司明确主营业务的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股份的议案;

    8(1)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川大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 司章程相应修改的议案;

    8(2)审议大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建议公司名称变更为 “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修订提案》;

    9(1)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9(2)审议股东深圳市椰林湾饮食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我司推荐杨宇、卓少章 作为董事候选人替换张义正、李家利的修订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中,除第8(2)项及第9(2)项为公司大股东提交的 对原议案的修订提案,其余均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审议的第7 项“ 关于收购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股份的议题”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 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放弃了表决权。同时分别审议 第8(1)项及第8(2)项后,最终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旭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旭飞实业”,证券代码“0526”不变,并就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分别审议第9(1)项及第9(2)项后,通过了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椰林湾饮食有限公 司提出的两名董事候选人杨宇、卓少章替换张义正、李家利的议案,最终选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郑嘉猷、叶本统、田青、李厚洋、康大同、杨宇、卓少章,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颜子俊、李英、李泽斌(职工代表),任期三年,自2001 年5月17日至2004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上述各项议题,除第7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回避表决,其它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了 投票表决,同意票为1193万票,占出席股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第 8(2)项议案同意票为3481.73万票,占出席股数的99.79%,反对票7.19万票,占出 席股数的0.21%,弃权票0票外,其余决议表决结果均为同意票3481.73万票,反对 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票数的100%。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股东提案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见证。

    

深圳市东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崔丽荣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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