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法人股11479627股被冻结一事,作如下说明: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发出( 2001) 厦经初字第 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鑫旺公司持有的“厦海发”股票(法人股) 11479627 股,后经鑫旺公司全体员工集体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强烈要求其收回裁定,厦门 中院在鑫旺公司提供了其自有的房产担保后,发出(2001)厦经初字第194-1号民事 裁定书,解除对鑫旺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479627股的冻结。
    鑫旺公司又因涉及为第三人合作投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深圳市旭润商贸 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发出深罗法诉前字[2001]第13号民事裁 定,冻结了鑫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479627股。此事公告已刊登于 2001年4 月17日《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现特此说明:此两次冻结没有任何关联。
    特此公告。
    
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