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本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4 日下达了(2005)深罗法恢执一字第121 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对已生效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2)深罗法执字第2027 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令(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4 月25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董事会公告)。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旺公司”):本院受理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老工会”)侵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执行人老工会在你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请你三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15 日内将用于折抵被执行人老工会名下的鑫旺公司39%股权的财产(具体清单见附件)迳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你三公司对本通知有异议,限于收到本通知后15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三、如你三公司在本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本院有权裁定对你三公司强制执行。”
    根据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表明,老工会持有鑫旺公司39%的股权其合法拥有人是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因此,该39%股权相对应的资产应由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包含本公司1154 万股法人股),因此,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本公司1154 万股法人股的合法拥有人。
    本公司于2005 年8 月15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公司第2005-031 号公告称: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初字第32 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老工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老工会指定由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鑫鼎盛公司”)承接本公司的1154 万股法人股。但现依上述法律文书,鑫旺公司不能将持有的本公司1154 万股法人股转让给老工会或其指定公司鑫鼎盛公司,鑫鼎盛未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未履行完毕相应法律文书及未办理完成手续之前,本公司1154 万股法人股持有人仍是鑫旺公司。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产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人民币万元) 旭飞投资股份公司法人股 股 11,540,000 2887 海洋酒店(含综合楼、附属 1800 楼、酒店装修配置) 海沧天乙广场楼商铺 m2 2016 600 丹东房产 套 1 63 现金 400 合计 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