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法人股拍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福田分社诉深圳市好时光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了(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630号·(2004)深中法执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41万股冻结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担保责任。上述441万股法人股已由惠州市惠阳盛葆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日以每股1.37元总计6,041,700元竞得,并已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一、本次拍卖后,本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第一大股东也没有发生变化。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变动前,占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1)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5,959,255股 20.14% (2)深圳市椰林湾饮食有限公司 10,648,000股 13.44% (3)珠海市运盛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7,000,000股 8.83% (4)深圳市达润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6,050,000股 7.63% 变动后,占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1)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1,549,255股 14.57% (2)深圳市椰林湾饮食有限公司 10,648,000股 13.44% (3)珠海市运盛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7,000,000股 8.83% (4)深圳市达润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6,050,000股 7.63% (5)惠州市惠阳盛葆实业有限公司 4,410,000股 5.56%
    二、截止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及数量无变化。
    三、本此股东变动备查文件
    1、惠州市惠阳盛葆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630号·(2004)深中法执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