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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G旭飞 项目:公司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暨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6-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暨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8日上午在深圳市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四人,代表股份39,657,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田青女士主持。

    本次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的7个议案,表决结果及票数为:

    1、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2、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3、关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4、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根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03年度公司实现利润511,228.7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209,162.35元,因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今年未分配利润6,209,162.35元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暂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1)分配次数: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的情况下,拟进行利润分配一次;

    (2)分配比例:公司2004年实现净利润用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10%;

    (3)分配形式: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送红股相结合的形式。

    2004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调整。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5、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6、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田青任公司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2)郑爱民任公司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3)李厚洋任公司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4)张兆平任公司董事:

    同意: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否决: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5)吴超任公司董事:

    同意: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否决: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6)郭俊东任公司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7)钟镰斧任公司董事:

    同意: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否决: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8)马建华任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9)苏洋任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10)陈善策任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否决:39,657,255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11)王铁林任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39,657,255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7、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郑嘉猷任公司监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2)颜子俊任公司监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3)黄岳晖任公司职工监事:

    同意:39,657,255 票,占出席股数的 100%;

    否决: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股数的 0%;

    经过审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现由以下7人组成:田青、郑爱民、李厚洋、郭俊东、马建华(独立董事)、苏洋(独立董事)、王铁林(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现由以下3人组成:郑嘉猷、颜子俊、黄岳晖(职工监事)。

    以上董事及监事的任期均为3年,从2004年6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崔丽荣律师出席了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认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股东提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崔丽荣出席了贵公司于2004年6月8日在深圳市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的第十二届暨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4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2004年6月8日上午9:30,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召开。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四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9,657,2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田青女士主持。

    经验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临时公告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4、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5、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审议公司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的两位股东在会议前曾提出两个提案:一是关于增加董事候选人钟镰斧的议案(刊登于2004年5月21日《证券时报》);二是关于增加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铁林的议案(刊登于2004年5月29日《证券时报》),并均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由董事会予以刊登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上述各项议案,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关于第1、2、3、4、5项议案,同意票均为39,657,255票,否决票为0票,弃权票为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票数的100%。

    关于第6项的(1)、(2)、(3)、(6)(8)、(9)、(11)项议案,同意票均为39,657,255票,否决票为0票,弃权票为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票数的100%;关于第6项的(4)、(5)、(7)、(10)项议案,同意票均为0票,否决票为39,657,255票,弃权票为0 票,否决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票数的100%。

    关于第七项议案,同意票均为39,657,255票,否决票为0票,弃权票为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票数的100%。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股东提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见证。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崔丽荣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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