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好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光投资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向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为1年,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以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479,628股提供质押。由于上述贷款已逾期未偿还,原告向深圳法院提出诉讼,深圳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好时光投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到期如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鑫旺公司持有的质押物。现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04年4月30日申请查封冻结了厦门鑫旺经济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4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
    特此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