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28日上午在深圳市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0,867,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回避表决,其它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及票数为:同意:24,908,000 票,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特此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崔丽荣出席了贵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在深圳市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3年7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并详细介绍了议案的具体内容。2003年8月28日上午10:00,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召开。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0,867,2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田青女士主持。
    经验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临时公告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上述各项议题,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908,000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具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股东提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见证。
    
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崔丽荣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