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深圳召开,公司董事应到9人,实到8人,另郑爱民因出差授权郑嘉猷代为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调整公司与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昌信公司”)的合作方式,由原整体认购北京龙城花园项目(包括三期已建成公寓及待建公寓,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刊登的公告)调整为销售代理该项目,并与北京昌信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主要内容为:
    1、北京昌信公司按销售总额的3%向本公司支付销售代理费用;
    2、双方同意按销售总额的3%作为销售广告费用,其中北京昌信公司承担80%,本公司承担20%。
    3、双方同意代理销售均价为5800元/平方米,如销售均价在5800元/平方米以上,则差价部分本公司可按以下标准提成:
    (1)销售均价达到5800~6300元/平方米,则超出5800的差价部分,本公司可提成20%;
    (2)销售均价达到6300元/平方米以上,则超出5800元的差价部分,本公司可提成30%。
    因此,本公司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总额的3%(均价5800元/平方米以内)+差额提成(均价在5800元/平方米以上)。
    4、北京昌信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装修、改造和配置相应物品,并承担改造、装修和配置物品的费用;房产装修好后由本公司下属公司好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同时北京昌信公司同意按150元/平方米向好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一次性经营补贴;
    5、本公司原支付给北京昌信公司的420万元认购定金,其中的341万元转为本公司购买的12号公寓的购房款(单价以4000元/m2计),余79万元在本协议签订的三个月内由北京昌信公司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可转让该房产,销售款归本公司所有。
    另本公司与北京昌信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且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民利益的情况。
    三、本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属控股公司深圳市中佳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飞公司”)承接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信公司”)对广东海联大厦有限公司的6300万元债权。根据中佳飞公司与中旅信公司签订的《承接债权协议书》约定债权托管期至2002年12月31日,如中佳飞公司同意承接该项债权,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向中旅信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即进入正式承接期,否则,协议自动终止。后双方协商将托管期延长至2003年4月28日止。本公司经过半年多来的深入了解、详细研究和分析,认为该债权承接成本过高,且海联项目关系复杂,涉及诉讼案件过多,总体承接风险过大,因此,公司最终决定放弃承接该债权。
    特此公告。
    
厦门好时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