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厂签订《营销服务协议》等五个关联交易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红太阳的独立董事,现就红太阳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红太阳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南京第一农药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太阳化学厂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南京第一农药厂与南京红太阳农资商贸连锁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南京红太阳化学厂与南京红太阳农资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南京第一农药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
    
独立董事:李发根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