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章程,江苏高 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魏青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 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于 2002年4 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6日上午10 时在江苏省高淳县桠溪镇公司化工分公 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28,663,409股, 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45.9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7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 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进行了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魏青松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