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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项目:公司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20日

    2、召开地点: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19层C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副董事长包建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32,66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0,238,842股的47.34%。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051,60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29,405,863股的3.1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4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48,227,439.76元,2004年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47,714,267.20元。按母公司净利润47,714,267.20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771,426.72元,按母公司净利润47,714,267.20元的8%提取法定公益金3,817,141.3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9,125,699.10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85,433,135.23元,减当年应付股利16,814,328.13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7,744,506.20元。决定以2004年末总股本280,238,8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6,814,330.52元,剩余90,930,175.68元转入下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鉴于公司资产置换后,已不从事油漆、涂料业务,为进一步突出公司农药主营业务,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农药、油漆、涂料、精细化工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及咨询"变更为"农药、三药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农资连锁经营;投资管理及咨询"。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处"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包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王红明先生工作变动,同意免去王红明先生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并选举吴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吴焘先生简历请参见《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5-002)。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6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051,60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 可

    3、结论性意见: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章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高的)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高的律师丁可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金鹰国际商城19楼C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高的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32,668,9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3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4,051,60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总股份129,405,863股的3.1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高的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15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进行了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于第12项《关于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会议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高的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高的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丁 可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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