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七次会议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广州市东方宾馆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克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加表决的五名董事一致通过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租赁合共8,591.23平方米场地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自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续租权属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位于东方宾馆东楼八楼全层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为5,440.69平方米。
    2.同意公司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租用权属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位于东方宾馆自编20号的非经营场地,建筑面积1,150.54平方米。
    3.同意公司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租用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大岗村大岗西街15号A7号,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仓库。
    4.同意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就租赁上述场地分别签署《租赁协议》。
    由于租赁交易构成了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因此,公司董事黄克勤、陈志鸿、劳卓群、刘敏军因属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袁宗堂、李善民、王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以相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并在市场价格的基准上给予本公司一定的折扣优惠,从而确定出合理的租赁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